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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宅基地房屋?于法无据合同无效!

【不朽情缘】

崔某是某村村民,2018年,该村的村民委员会欲将该村村口部分房屋进行出售,崔某意欲购买。后崔某和该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在合同中约定了购房款项的内容,约定崔某先支付房款十五万元,等村委会交付房屋后,崔某再支付剩下的尾款。然而约定的交付时间已至,崔某由于现金流通等问题,未能及时给付头项,仅支付了人民币五万元,于是该村民委员会希望能够解除合同,寻找其他的买主,后双方闹上法院。经法院审理认为,该村民委员会所出售的房屋,是该村宅基地上的房屋,而崔某虽然是本村村民,但并非是该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故其无权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,法院遂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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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不朽情缘律师论法】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:“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(二)意思表示真实;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”

本案中,崔某因没有现金支付房屋的价款,故与合同当事人该村村委会闹上法庭。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此案中双方所买卖的房屋是宅基地之上的房屋,而崔某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,故其无权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。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法院遂判决该合同无效。

【不朽情缘律师提醒】

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,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,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时,一定要注意交易的主体,以免合同被认定无效!